烹调常用的“十三香”到底是一种调味品的通称,还是可以注册的商标?就此问题山东一调味品厂和河南省王守义十三香集团争执不下,今年商评委更是因批准“十三香”商标注册而惹祸上身,被山东调味品厂告上法庭。(本网2003年9月15日曾做报道)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行政案件做出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十三香”商标予以注册。
河南省驻马店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申请注册“十三香”商标,注册后若未经其允许他人不得使用该商标,否则将构成侵权,商评委同意其注册。此举无疑置其他生产十三香调味品的厂家于“绝境”,马上遭到众多厂家强烈反对。他们坚持认为
“十三香”是一种调味品的通称,不可以用来做商标注册。山东省定陶县永兴调味品厂为此将商评委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守义集团公司长期生产、宣传、使用“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已在消费者中较高的知名度,“王守义”与 “十三香”具有紧密的联系,“十三香”是王守义集团调味品商品的名称,“十三香”已具备商标的显著性。
原告认为“十三香”属于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主张亦缺乏证据支持。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维持商评委裁定的判决,分别委托山东及河南当地的法院对原告山东省定陶县永兴调味品厂和第三人河南省驻马店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宣判。
此案的审结意味着,今后除王守义集团之外其他调味品厂不能再用“十三香”作为自己产品的名称,否则就是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