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山东法院受北京市一中院委托,向山东省定陶县永兴调味品厂宣判了其状告将国家商标评审委的行政诉讼判决。法院一审维持商评委的裁定。今后除王守义集团之外其他调味品厂不能再用“十三香”作为自己产品的名称,否则构成侵权。
河南省驻马店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申请注册“十三香”商标。对此结果永兴调味品厂不服,向一中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永兴调味品厂认为“十三香”商标是一种调味品的通用名称。“十三香”中的“十三”表示了该调味品的原料、成分及数量,“香”表示了该调味品的性质特点。目前生产该名称产品的厂家很多。
但河南省驻马店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申请注册“十三香”商标,永兴调味品厂不服,向一中院提起诉讼。一中院审理认为:王守义集团公司长期生产、宣传、使用“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已在消费者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王守义”与“十三香”具有紧密的联系,“十三香”是王守义集团调味品商品的名称,“十三香”已具备商标的显著性,故维持商评委裁定。另外,永兴调味品厂也没有证据证明“十三香”在调味品行业中达到通用名称的程度。为此,一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由于是委托宣判,永兴调味品厂是否上诉还不能确定。